哈尔滨市总工会、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出台的《哈尔滨市职工报告生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奖励办法》(试行)日前施行,《办法》明确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涵盖的范围和内容,并明确奖励办法,我市设立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报告专项奖励资金,实行分级奖励办法,每半年奖励一次。 《办法》指出,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报告受理制度,要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本级及上级工会组织报告电话、地址等信息,确保受理渠道高效畅通。提倡实名公开报告,报告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特殊情况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应留下真实联系电话,便于核实相关情况。 《办法》规定,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保护报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报告人的上报材料和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对故意泄露职工报告信息并造成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报告人报告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要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报告人的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一般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指可能造成人员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的,有产生职业病风险的)以向本单位工会报告为主,本单位工会受理并协调相关责任部门整改或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后,可向区县(市)总工会、产业工会申报奖励。对本单位不予整改或未及时制定限期整改措施的,可向所在区县(市)总工会、产业工会、局(公司)工会报告。较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可直接向市总工会报告。 下列情况属于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一)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二)人的不安全行为: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有分散注意力行为;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不安全装束;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三)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四)在作业场所接触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奖励标准 (一)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职业危害,经市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审定后,给予200元奖励; (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职业危害,经市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审定后,给予300元奖励; (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职业危害,经市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审定后,给予500元奖励; (四)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职业危害,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后,给予1000元奖励; (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职业危害,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后,给予2000元奖励; (六)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隐患、职业危害,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后,给予3000元奖励; (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隐患、职业危害,经现场核实,报请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后,给予5000元的特别奖励。 对于经济损失难以衡量和界定,但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的事故隐患、职业危害,由市总工会组织专家确定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