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6日讯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苏州奥普雷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雷斯资产”)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奥普雷斯资产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一是奥普雷斯资产管理的“金奥19号苏州双山岛安置房建设私募投资基金”(简称“金奥19号”)、“金奥50号独山保税物流中心建设私募投资基金”(简称“金奥50号”)分别与相关方发生诉讼并形成诉讼判决或民事调解等情形,奥普雷斯资产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诉讼结果等信息。二是奥普雷斯资产管理的“新三板——凯腾创新1号基金”未按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信息,不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奥普雷斯资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资料。奥普雷斯资产募集“金奥19号”、“金奥50号”时,将产品风险等级确定为中高风险,检查期间未见上述产品风险评级相关材料。奥普雷斯资产未能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记录及其他相关材料,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奥普雷斯资产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奥普雷斯资产成立于2012年12月3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公司股东为刘志、刘小东,持股比例分别为90%、10%。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苏州奥普雷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苏州奥普雷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一是你公司管理的“金奥19号苏州双山岛安置房建设私募投资基金”(简称“金奥19号”)、“金奥50号独山保税物流中心建设私募投资基金”(简称“金奥50号”)分别与相关方发生诉讼并形成诉讼判决或民事调解等情形,你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诉讼结果等信息。二是你公司管理的“新三板——凯腾创新1号基金”未按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信息,不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资料。你公司募集“金奥19号”、“金奥50号”时,将产品风险等级确定为中高风险,检查期间未见上述产品风险评级相关材料。你公司未能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记录及其他相关材料,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切实整改,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李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