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裁谢卫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专访期间,针对公募基金乃至资管行业关心的"财税140号文"表达了自己的关切,传递行业呼声。 谢卫认为,用税收来调节资管行业的结构,是金融行业整体健康协调发展的基本前提。但资管行业情况参差不齐、法律地位不同、产品结构复杂、管理规模巨大,相关财税政策的出台应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谨慎行事。 财税政策出台应谨慎 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根据该文件,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财税140号文"推出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可能被追溯缴纳增值税、非保本产品是否缴纳增值税等问题在资管领域一度引发激烈争论。2017年1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以下简称"财税2号文"),"财税2号文"中的新规让增值税的缴纳不再溯及既往,增值税的起算日则推迟到2017年7月1日。 在谢卫看来,"财税140号文"可能会影响资管行业及资本市场的发展,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效率。 谢卫分析,一方面,境外成熟市场大多对资管行业予以免税政策,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发展时间并不长,同样需要税收政策的保护和培育;另一方面,QFII等境外投资者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享有增值税减免政策,优于国内资管行业,也令国内机构投资者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谢卫称,"根据目前税收政策,购买资管产品的税负很可能高于个人自身在市场上的投资税负,这必将造成机构投资者向个人投资者的倒退;另外,由于资管产品最终解决的是底层融资客户的资金需求,所增税负也将转嫁给弱势的融资方,从而提高客户的融资成本,影响融资效率。" 另外,业内人士也曾反映,"财税140号文"在公募层面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因为现在的估值系统是按产品每天算净值,不会明细到每个底层资产的收益,在实际征税中会面临不少困难,而且产品带税运营必然带来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问题。 谢卫称,"资管产品大多为契约形式,一般使用公允价值进行每天估值,计算单位净值。公募基金更是随时申赎的,如果与税法时点保持一致,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对已实现的收益计提增值税,那么已经赎回的投资者的税负将由现有持有人承担,这不但会影响基金净值的波动,更会对投资者明显不公平。" 建议对公募基金实行 增值税体系下全部免税 针对非保本产品是否征收增值税,行业的理解各不相同。如有人认为,"财税140号文"规定了保本收益产品需要缴纳增值税,这样的意图应该是非保本产品由于是浮动收益,就不再征收增值税。也有行业人士表示,对于非保本产品的非自然人持有人来说,在金融商品转让中的差价也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收入,也应属于增值税缴纳的情形。那么,持有证券资产,不管是持有到期的利息收入、未到期的溢价转出、基金买卖股票、股票的分红等,都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用转让的价差来缴纳增值税。 谢卫认为,在政策执行中的许多问题仍未明确,系统的改造也无从下手。"财税140号文"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讨论,以便凝聚共识,为未来政策施行提供有利条件。 谢卫建议,相关财税政策的出台应广泛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各经营主体的意见,为鼓励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优化市场投资结构,建议对公募基金实行增值税体系下的全部免税,并对相关征管和抵扣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 "投资者通过公募基金参与市场投资的成本明显高于其自身投资市场的成本,为鼓励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优化市场投资结构,建议对公募基金实行增值税体系下的全部免税,考虑到公募基金投资范围的扩大,建议目前享受免税的投资品种从股票、债券进一步扩大到整个金融商品。"谢卫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