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陈春鑫)洗钱犯罪往往是有组织犯罪的继续,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近年来,全省法院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洗钱违法犯罪,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健全洗钱风险防控体系,为营造全社会反洗钱良好氛围提供助力。 帮人收购银行卡并操作转账真能赚大钱? 2020年12月,刘某(另案处理)让孙某以帮忙收购银行卡、找人用手机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洗钱”。2021年1月,孙某纠集、雇佣多人,分别负责开车、与上线联系、用手机银行转账以及为提供银行卡的人发放报酬等,期间获得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非法利益。 孙吴县法院认为,孙某等七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五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协助亲属进行洗钱惹来牢狱之灾 被告人于某某之母郝某某系某医院的实际经营者。2013年至2016年,郝某某通过虚假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骗取集资参与人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并于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将2537万余元集资款转入于某某账户。于某某明知郝某某转入自己银行账户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协助郝某某掩饰、隐瞒钱款来源和性质,将巨额资金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 大庆市萨尔图区法院认为,于某某明知其母亲郝某某转入其银行账户的资金与财产状况明显不符,仍通过银行转账、投资理财、生活消费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宣判后,于某某上诉,大庆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帮助转移他人受贿款难逃法律追责 2007年3月至2013年11月,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万余元。王某某通过被告人杨某的亲属,采取转账、转存的方式将其受贿所得转给杨某。其间,杨某协助王某某转移与其职业收入明显不符的钱款,在自己操控的多个账户内通过划转、转存、投资理财、购置房屋等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杨某所得收益共计3万余元。 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法院认为,杨某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仍通过提供资金账户、转账、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