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犯罪亦是犯罪 法律底线不能触碰

来源:互联网 作者:网络 时间:2021-12-13
12月13日(郭富山)虽说“无酒不成席”是百姓口中的俗语,但是也要通过今天的案例提醒大家,不管是否喝酒,法律底线都不能触碰,更不能借着酒劲壮胆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无证醉

  12月13日(郭富山)虽说“无酒不成席”是百姓口中的俗语,但是也要通过今天的案例提醒大家,不管是否喝酒,法律底线都不能触碰,更不能借着酒劲壮胆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无证醉驾无牌照机动车

  近日,东宁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21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帮某煤矿两名矿工搬家,在矿工处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于当日15时30分许,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依法抽取张某的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东宁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酒持刀寻衅滋事

  近日,东宁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陈某酒后殴打他人并持刀寻衅,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20年8月25日12时许,在东宁市某镇丹阿公路施工现场,被告人陈某酒后看到曾经的熟人张某在工地干活,便上前言语肢体挑衅,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张某打伤,被害人张某报警。

  警察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陈某赤裸上身拿着菜刀正追赶被害人张某,扬言要砍死被害人张某。民警见状立即上前劝阻,被告人陈某不听劝阻还持刀威胁民警,后绕过民警继续追逐被害人张某,被害人张某被赶到的被告人陈某的大哥拉走,此时的陈某已意识不清,拿着菜刀在公路上继续恐吓威胁民警和周围群众,被赶到现场的被告人陈某儿子与民警合力制服,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

  东宁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酒后致一人轻微伤,并持刀追逐他人,犯寻衅滋事罪。且有两次故意犯罪前科,遂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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