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镇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办法》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反复修改后,于6月30日正式发布。《办法》共21条,主要对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主体、投放要求、停放要求、用户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办法》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不得超种类、超数量、超范围投放 依据《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各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及所辖县(市)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并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监管;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是共享单车投放主体和停放秩序的责任主体。 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共享单车投放相关管理规定,根据当地居民实际出行需求合理有序投放车辆。运营企业应当按照与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的停放协议确定车辆投放数量、种类和计划,不得超种类、超数量、超范围投放共享单车。 停放区域不得占用绿化带、盲道 城市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放协议约定,划定共享单车可停放区域,并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轮椅坡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影响公共交通、人员通行的区域。对于旅游景点、大型商场、城市公园、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居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周边,以及公交站点、公路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等交通站点周边,由城市管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城镇规模、人员密集程度、居民出行需求划定可停放区和禁停区。 运营企业应当考虑季节变换对居民租赁共享单车需求的影响,明确年度共享单车投放与收回时间节点,严防影响冬季清冰雪作业及居民出行安全。 设置惩戒条款引导用户规范停放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放协议约定,合理配备运营维护人员,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好所属共享单车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停放协议约定,利用电子围栏、电子地图、定点还车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放行为,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 运营企业应当在用户首次登录使用手机App端时与用户完成服务协议签订。服务协议中可以明确共享单车停放规范,标注车辆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并可以通过设置不同程度的违规停放次数惩戒条款,对违规停放的用户采取取消优惠政策、降低信用评价、收取违约金、限制车辆使用等措施,引导用户规范停放。 《办法》中提出,对多次违规停放、信用评级低的不良信用信息,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会同运营企业推送至有关部门实施个人信用联合惩戒。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放协议约定,制定城镇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应急保障预案,落实应急人员、设备和物资,确保所属车辆出现大量堆积情况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出现大量堆积的车辆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可能对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影响的,可由属地城市管理部门代为应急处置,处置费用按双方停放协议约定执行。 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设立共享单车停放秩序举报、投诉公开电话,及时受理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运营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履行主体责任,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及时有效处置社会公众投诉的车辆违规停放、维护管理不力等问题。 链接 依据《办法》,共享单车是指利用城镇公共区域为居民出行提供公共租赁或免费服务的自行车及助力自行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