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联合奖惩清单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7-01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9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哈尔滨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为解决当前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结合实际制定社会信用条例。条例草案规定,我市将编制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同时规定,政府部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依法兑现政策承诺。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社会信用信息的价值在于应用,通过对守信行为进行奖励和失信行为进行惩戒,进而发挥社会信用的引导作用。对此,条例草案从多方面进行了规定,包括:建立联合奖惩机制,编制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对守信主体的激励措施予以明确;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对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分别规定了具体惩戒措施;对信用承诺制度予以规范,要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社会信用承诺制度等。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条例草案建立多项机制保障社会信用主体权益。

一方面赋予主体知情权,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采集、披露、使用等情况;同时,明确失信信息披露期限,期限届满的,应当将失信信息从公示网站、查询界面撤除删除;赋予救济权,信用主体认为信息的归集、采集等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明确了撤销程序,失信记录被原提供单位撤销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履行撤销程序;赋予修复权,失信主体主动消除不利影响的,信息提供单位等应当作出修复决定:赋予良好信息不公开权,对于信用主体申请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良好信息不作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停止提供对外查询服务。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条例草案从以下方面对社会信用环境予以规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债务融资以及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面,依法兑现政策承诺,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推动商务诚信建设,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等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加强自然人诚信建设,完善自然人诚信信用记录,实施信用激励与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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