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空车配货”幌子敲诈勒索货主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6-06

打击类型

采取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非法垄断、控制物流行业的黑恶势力。

典型案例

王某某等3人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案

打着“空车配货”的幌子,干的却是敲诈勒索、强拿硬要的“无本生意”,王某某等3人先以低价吸引货主“上钩”,再通过藏匿货主的货物、索要高额的所谓“保险费、转运费”实施敲诈勒索。

2017年9月,王某某与黄某某、徐某某形成恶势力团伙,共同商议在哈市双城区成立配货站,由王某某、徐某某在网络上寻找需要配送发货的货主,达成发货协议后,黄某某去发货地取货并签协议,同时让货主在协议上填上同等价格的保险金额。在发货途中,几人将配送货物拉至哈市双城区高速路口的停车场后,由王某某、徐某某通知货主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和转运费,否则不交还货物。货主被迫支付高额保险费和转运费后才被允许将货物自行运走。

2017年11月4日,被害人刘某、武某将两台压路机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运往江苏省徐州市。王某某、徐某某采用上述方法与刘某取得联系,后由黄某某驾车到牡丹江市取货。刘某先支付配送费4000元后,黄某某将货物拉走,到哈市双城区后将压路机藏匿,由王某某、徐某某联系货主向其索要保险费56000元,否则不予交还货物。刘某被迫支付给王某某等人12000元后将压路机自行运走。同月,该恶势力团伙又以同样手段先后对5名被害人实施了犯罪。

双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徐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黄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

律师解析

本案中行为人虽仅有3人,但是为实现控制、垄断物流行业,以扣押货物的方式强行向货主索要高额保险费、转运费。人数在3人以上(含3人),长期稳定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已经形成恶势力团伙,符合恶势力的特征。该恶势力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肆意增加他人的发货成本,扰乱物流行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时给物流行业造成了不良影响。

法律启示

在选择物流公司时,一定审慎,尽可能选择正规的物流公司,以保证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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