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修订特级教师评选办法 每3年评选一次

来源:互联网 作者:网络 时间:2022-06-13
近日,省教育厅对2008年出台的《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2022年将开展《办法》施行后的首次

  近日,省教育厅对2008年出台的《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2022年将开展《办法》施行后的首次评选。新修订的《办法》与以往有何不同?省教育厅就读者关注的问题进行政策问答。

  评选频次

  每3年评选一次。

  评选数量

  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内。

  评选范围

  《办法》适用于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及执行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的教研员。评选的重点是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兼顾教研员和承担日常教学任务的学校领导。

  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有先进性、又具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实践的专家及教学研究的带头人。参评特级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政治条件、业务条件以及学历、资历、基层工作经历。

  在政治条件方面,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路线和政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展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良好精神风貌;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坚持“五育并举”理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在业务条件方面,应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学水平高,参加培训并获得规定学分,具有指导名师工作室、青年教师、师范生教育教学、教学研究和教师培训方面的素质和能力,具有很强的科研意识和教育科学研究能力,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其中,学校校级领导还应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在学校办学方面业绩突出;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中的教研员还应在担任教研员前曾在中小学校任教5年以上,任教研员后经常上示范课、公开课,在促进区域学科建设、教师发展和教学质量、教科研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学历、资历、基层工作经历方面,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聘任副高级(含)以上职称5年以上(对特别优秀的、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一线中青年教师可放宽至3年以上),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曾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

  评选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原则。以“四有”好老师为目标导向,重点考察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实行师德失范“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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